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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

2022.02.17

2022.02.17

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,市政府各部门、直属各单位:

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,根据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》(浙政发〔2021〕22号)精神,结合我市实际,市政府决定:从2021年8月1日起,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70元,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。

本通知发布后,《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》(嘉政发〔2017〕49号)同时废止。

 

嘉兴市人民政府

202110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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